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6〕194号)、《关于调整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师校发[2019]5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要求和我院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研仪器设备是指能独立使用且耐用期为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500元及以上、40万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学院各类资金购买、委托研制开发等方式获取的与教学科研活动相关的设备。
第三条 学院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可追溯,注重效益及维护学院利益的原则。
第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实行学院、采购人两级管理体制。审批材料备案备查。
第二章 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的预算管理、审批(核)、购置
第五条 国拨及校拨经费:在学院总体规划指导下,实验室及各系、所、中心根据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工作需要,于每年度3月份、9月份向学院仪器设备委员会提出科研仪器设备采购计划。
第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书执行。
第七条 依据《关于调整学校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师校发[2019]58号)文件,总价40万元以下科研仪器设备的采购分为以下几种方式:
采购类型 | 金额(万元) | 可选用的采购方式 |
科研 仪器 设备 | 0.15万(含)-5万(不含) | 方式一:北京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平台网上商城 方式二:北京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平台网上竞价 方式三:中央政府采购网 方式四:三方比价 |
5万(含)-20万(不含) | 方式一:北京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平台网上竞价 方式二:中央政府采购网 方式三:三方比价 | |
20万(含)-40万(不含) | 方式一:谈判采购 方式二:中央政府采购网 |
第八条 使用各类资金购置单价0.15万(含)-20万(不含)科研仪器设备,须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科研仪器设备用款申请审核单”(附件1,以下简称“用款审核单”),经实验室管理人员审核后,报学院分管副院长审批。再由采购人选用合理的采购方式,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经处要求进行后续采购工作。
第九条 购置单价20万元(含)-40万元(不含)科研仪器设备,须填写“用款审核单”,并提交“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2,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报由学院仪器设备委员会对科研仪器设备购置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论证,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对科研仪器设备运行条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再由采购人选用合理的采购方式,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处和财经处要求进行后续采购工作。
第十条 环境学院仪器设备审批委员会成员由各系、所及实验室人员抽调构成,以保证审批过程公正、合理。
第三章 科研仪器设备的验收及管理
第十一条 科研仪器设备到货后必须及时进行实物验收和固定资产办理。单价20万元以下的设备由采购负责人完成验收工作和固定资产办理工作;单价20万元及以上、50万元以下由设备采购负责人联合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验收和固定资产办理,并如实填写验收报告,报实验室负责人备案。
第十二条 验收工作必须按照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合同或技术服务协议、验收标准(国标、部标、厂标等),对科研仪器设备功能、性能、精度、附件及技术资料等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 单价2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设备,货到使用单位后,一般一周内完成验收。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组织验收的,须书面说明原因报实验室负责人备案。
第十四条 科研仪器设备由设备采购人负责全过程管理(采购、使用、维护、维修、报废等),实验室管理人员协助完成全过程管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环境学院仪器设备审批委员会:
主 任:夏星辉
副主任:张力小、孙涛
委 员:黄海鸥、欧阳威、陈家军、白军红、田贺忠、刘仁志、殷立峰、李阳、陈磊、姜晓满
秘 书:姜晓满(暂代)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凡过去文件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环境学院党政联席会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学校《北京师范大学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环境学院
2020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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