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师范大学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第61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教育部 公安部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学校研究制定了《北京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
北京师范大学
2020年11月18日
北京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1年公安部第61号令)、《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教育部、公安部第28号令)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北京师范大学校内所有单位及各类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机制。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校内各单位及全体师生员工、驻校内的校外合作单位及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做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对校园内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分管责任。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统筹协调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协调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四)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六)表彰奖励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七)对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监督检查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组织开展学校消防安全检查,督促各单位及时整改火灾隐患;
(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及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普及消防知识,培训自救互救技能,组织消防演练活动;
(四)对消防设施(含消防基础设施)、器材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更新和购置;
(五)受理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建设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六)协助公安机关、上级消防管理部门调查和处理消防安全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七)指导、检查校内大型活动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八)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订实验室安全制度及应急预案,应包括消防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管理等相关内容;
(二)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及相关技能、操作规程培训;
(三)开展实验室日常消防安全检查,督促隐患整改;
(四)监督检查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五)组织实施实验危险废弃物的规范化管理和处置;
(六)监督实验室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和存储管理,防范实验项目操作引发火灾(爆炸);
(七)配合公安机关、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及保卫处做好实验室消防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组建本单位志愿消防队,落实消防安全管理经费;
(二)组织本单位人员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
(三)制定消防应急预案,通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演练,提升消防应急处置能力,不断完善预案;
(四)定期进行单位内部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五)做好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建设的报备和备案工作;
(六)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持证上岗;
(七)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及时报警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八)监督管理所聘物业公司、施工公司等校外合作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九)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同一建筑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条 校内各单位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与学校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在校园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提前进行风险预测和评估,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二条 各类大型活动须经保卫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依据有关规定应当报请公安机关和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审批的大型活动,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举办。
保卫处、公安机关和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对活动现场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责令当场改正的,若未及时改正,应责令停止活动。
第十三条 校内对外出租商户,应按照“谁发包、谁出租、谁委托、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由发包、出租、委托方负责日常消防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双方在订立的租赁合同中要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
外聘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是灭火抢险的必备用具,受国家法律保护,各单位对本单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器材负有管理和保护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
第十五条 租赁学校场地的校外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应按消防安全要求,自费购置经国家认证的合格消防设施、器材,并接受学校保卫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对单位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建立档案资料,详细记录配置类型、数量、位置、检修时间等情况。
第十七条 各单位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按照学校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并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及保卫处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消防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须报学校档案馆和保卫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员工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宿舍、教室、实验室和活动中心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明火,不得违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宿舍楼及地下空间内不得设置具有火灾风险的实验或活动场所。
第二十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等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消防控制室及其他消防设施设备所用空间不得被占用、遮挡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购买、储存、使用、处置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北京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要求,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如进行具有危险性的生产、实验时应有专人值守。
各单位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人员持证上岗。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须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事先向保卫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将施工区域进行防火隔离,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安排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条 未经学校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基建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电路、私拉乱接电线。如需安装大型仪器设备应经总务长办公室(后勤管理处)和基建处核算建筑电路负荷,并做好接地处理。充电类电器产品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使用时应做到离人断电。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师生员工电动车存放、充电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在教学、科研、实验、办公、库房、宿舍、生产和经营场所等公共建筑内(含地下空间)停放电动车及充电的行为。禁止在居民住宅的楼梯间、楼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进行充电。
第二十六条 发生火灾安全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及时报警、报告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部门接到火灾事故报警后,应立即启动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按照应急预案处置程序向主管校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
第二十八条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配合保卫处保护好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和上级消防管理部门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查明事故责任。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建立规范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并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一)单位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重点要害部位情况;
(二)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职责;
(三)单位消防应急疏散预案;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六)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习记录;
(七)消防安全工作考核、评比、奖惩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三十条 各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一)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如实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一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建立防火巡查制度,每日进行防火巡查,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木质大屋顶建筑等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经营或活动场所,在经营或活动期间应当每两小时巡查一次。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
防火巡查应当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被巡查单位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保卫处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全校性消防安全检查,重点部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各单位防火检查及防火重点单位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消防安全检查应如实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确认,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消防安全隐患;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单位和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擅自改变防火分区,容易导致火势蔓延、扩大的;
(九)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十)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一)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二)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上级消防管理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或可能增加火灾实质危险性、危害性的。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对公安机关、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及保卫处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向公安机关、上级消防管理部门及保卫处报送整改记录及整改报告。
第三十五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报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并向学校消防安全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和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同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每学期组织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七条 学校相关单位应当做好学生消防安全教育工作,使学生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防火常识及报警、扑救初起火灾、自救逃生等方法。保卫处配合做好相关教育工作。
(一)党委学生工作部负责每年组织新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二)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和各实验室所在单位负责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三)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每学期组织留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四十条 每年的11月为学校“119”消防宣传月,学校及各单位应结合工作实际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集中培训学习,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技能,提高师生员工的防火意识及火灾逃生自救能力。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及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实验室应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的辐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以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实验室安全与设备管理处、保卫处备案。
第四十三条 各单位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内容。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四条 学校消防经费应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消防经费包括日常管理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四十五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以及全校性消防宣传教育、公共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的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重大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七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各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安排专项经费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解决本单位内部日常消防安全隐患。财务独立核算经营单位须设立消防专项经费用于单位内隐患整改、宣传、教育、培训等。
第八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的;
(二)及时组织或积极参加扑灭火灾,避免重大损失,表现突出的;
(三)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第四十九条 未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不良影响和消防安全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依法依规依纪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责令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
(一)违反《消防法》规定,储存、运输、销售或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三)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
(五)未按规定对配置在本单位(部门)的消防设施、器材进行保护,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指使或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冒险作业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工程未按规定报上级消防部门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而擅自施工的;
(八)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
(九)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而擅自投入使用的;
(十)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等群众性活动,并存在火灾隐患的;
(十一)对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不重视、消防安全制度不健全、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或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的;
(十二)对上级部门、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下达的消防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未按要求及时落实整改的;
(十三)违反用火、用电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十四)违反其他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条 各单位区域内发生火灾事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情况,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包括学生和临时工作人员)、直接领导和单位负责人责任,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的火灾损失,相关经济责任由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为校外合作单位或人员的,所造成经济损失由校外合作单位或相关责任人承担,并追究校内相关单位负责人责任。相关人员行为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消防安全事故分为以下三类:
一般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单位责任,同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直接领导责任;
较大事故:未造成人员死亡,但造成人员受伤或造成10万元-1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除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直接责任人、直接领导责任外,同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重特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相应制度对火灾事故各级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内部检查、考核评比范畴。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消防安全隐患拒不整改以及造成消防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根据学校年度考核办法,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降档直至“一票否决”。重点敏感时期发生火灾的,产生较大影响的,从严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驻校内其他校外合作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由校园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11月18日印发 |